111年度員簡字第262號
原 告 賴偉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億汽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查
本件原告就其受不利判決部分(新臺幣100,000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