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員簡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