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員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鼎成展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47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扣除作為
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