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員補字第257號
原 告 玉銘豐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員祥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請求金額,其中零件為多少金額,並提出零件、工資分列之估價單或收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