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員補字第354號
原 告 百傑財經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古正倫等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000元(計算式:310,000元+192,000元=5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提出百傑財經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會「現任」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經
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資料、完整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並提出主任委員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分別敘明被告古正倫、台北城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建物之門牌號碼,並提出該二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姓名、年籍請勿遮隱)。
四、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