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員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劉振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京凰企業有限公司、朱原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