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員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彰化縣員林市東山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3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