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員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巫耀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孔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