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員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陳庸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洪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慶雲、巫瓊珠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7萬168元,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