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員簡字第418號
原 告 賴貞嬡
朱宏偉律師
被 告 賴正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匯入大村郵局,戶名賴貞嬡,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匯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戶名賴貞嬡,帳號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