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員簡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曹美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曹永勝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1,2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6,94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