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員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詮大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
異議不實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6條第2項後段規定,
當事人如尚未依法繳足起訴或
上訴、
抗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時,其所得聲請退還者,應限於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3分之1之部分。
二、
經查,原告雖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其所繳納之裁判費,
惟依原告主張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觀之(見補字卷第53-55頁),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16,8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420元,然原告
迄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不足應繳裁判費3分之1即1,140元,依
前揭說明,並無可供退還之裁判費,是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