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員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詮大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異議不實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28條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於起訴時,無須表明訴訟標的,但仍應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
強制執行,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在
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具體、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確認之訴雖不具有
執行力,
惟其訴之聲明,仍應明確表明求為確認之
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
要旨(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參照),是原告提起
本件確認之訴,依
前揭說明,所表明訴之聲明(確認
法律關係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經查,本件原告乃訴請確認被告游鎵源對被告詮大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具有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之
債權請求權存在,顯係主張被告間具有一定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存在,惟原告所提
起訴狀之聲明欄卻未依前開說明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具狀補正完整、適法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
三、提出被告詮大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28條第1項規定,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等),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五、民事訴訟採
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
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
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
律師或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
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