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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2 年度員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許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戰、佑昇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佑昇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於法未合。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佑昇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洪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佑昇金屬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敘明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7萬4850元,其中各款項請求金額各若干元?又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輛維修費用若干元?其中零件費用、工資費用各若干元?又零件為『全新』或『中古』?如屬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提出請求金額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且檢附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計算式、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等影本及系爭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並按被告人數附具民事準備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