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員補字第461號
原 告 紀勝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憶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7月28日計算之依據,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
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
暨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