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
他造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