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小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沐成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
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予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宣判;然被告於當日庭前即已請家屬電聯本院,稱因患有流行性感冒致無法到庭,
嗣後並具狀補提診斷書到院,
堪認被告未於
上開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應有正當理由,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