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63號
被 告 LIM CATHERENE(中文名:林凱彤,馬來西亞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95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