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劉書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6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
判決違背法令提起
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