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8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邱至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34元,及其中新臺幣6,120元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