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庭於民國113年9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140元,及其中新臺幣59,250元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
預供擔保新臺幣64,140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