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小字第2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佑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