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6號
原 告 莊雅筑
被 告 余振誠
上列
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1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01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