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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小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6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江秀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219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015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