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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小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7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許詠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043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2,538元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