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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小字第 2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7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29,773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