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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小字第 2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黄卉綺  
            涂雲傑  
被      告  徐明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61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