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1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328元,及
其中新臺幣5,164元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