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小字第3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姿穎
被 告 李奕璇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上午10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對
被告之送達不合法,
爰認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