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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小字第 3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63號
巫光璿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81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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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