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小字第 3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8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承恩  
被      告  陳家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65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