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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小字第 4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品宏  
被      告  李棋閎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8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