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小字第429號
即 原 告 黃柏凱
即
被 告 楊笠鈴 住彰化縣溪湖鎮湖西里二溪路0段000、0 00、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笠鈴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第二審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