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小字第 4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40號
原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原      告  張仁源  
            張文馨  
            林柏淇  
            張元銘  
            黃靖貽  
上6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員林國宅社區商場住戶代表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宗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經查
 ㈠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員林國宅936戶共有,被告未經員林國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在系爭建物地上一層、地下一層(上車道,以下泛稱系爭車道)分別設置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7號判決所附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收文日期文號111年9月13日員土測字第1629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0.14平方公尺之電子管制柵欄機基座(含升降管制桿;位於北側臨林森路入口處、下稱A設備)、編號B部分面積0.2平方公尺之電子管制柵欄機基座(含升降管制桿;位於南側臨林森路出口處、下稱B設備,與A設備合稱系爭設備),妨礙其他共有人自由通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7號判決被告應拆除系爭設備確定等事實,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全案卷宗核閱屬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設置系爭設備使原告受有無法使用系爭車道之損害,而被告因利用系爭設備及系爭車道獲有停車費之利益,請求被告返還該利益云云。被告設置系爭設備固使原告受有無法使用系爭車道之損害,然被告係提供停車位供他人使用而獲取停車費之利益,其所受之利益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欠缺因果關係,是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之租金利益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