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小字第449號
原 告 彰化縣埔心鄉農會
被 告 楊順良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宣判,茲因本件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
被告,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