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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小字第 4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楊富茗  
被      告  凃柏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384元,及其中新臺幣53,208元,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