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富茗
被 告 凃柏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384元,及其中新臺幣53,208元,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