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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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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小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


被      告  徐志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4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42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