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小調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調字第32號
原     告   楊哲田 


被      告  楊振展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23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中關於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之請求。 
    理  由
一、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時,同條第2項雖規定應免納裁判費,然所謂應免納裁判費者,仍以移送前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生為限,如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縱刑事法院將之移送同院民事庭,則原告於案件移送民事庭後,就請求範圍超出移送前刑事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就本院刑事庭112年度易字第1236號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68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範圍,係指前揭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對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為毀棄損壞行為所致之損害(即如附表一所示部分),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應繳納裁判費。本院審酌原告主張關於附表二所示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不在前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範圍,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即應繳納裁判費,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三、此外,原告請於10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並陳明各項請求金額,其中零件、工資各為多少金額(繕本逕寄被告,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單位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右後方車燈
1組
16,500元
詳見刑事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示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單位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右後視鏡
1組
31,900元
詳見刑事判決書不另為無罪知部分欄所示
  2
右側車門、右後葉烤漆、附件拆裝、右後門烤漆、拆裝、塗裝物料費
各1式
17,132元
非刑事判決範圍
合計
49,0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