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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創衍
相  對  人  王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等語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釋明,並經本院核閱113年度員補字第4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