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創衍
相 對 人 王淑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之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釋明,並經本院核閱113年度員補字第4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