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簡字第170號
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0樓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0樓
即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擎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