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簡字第21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6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原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惟原告
嗣於113年9月2日
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更正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有
起訴狀、筆錄
可稽,其中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18日止,金額為7,9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原告請求金額未逾100,000元,依
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