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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25號
原      告  張馥鷳 

被      告  謝玉玲 
訴訟代理人  郭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七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未經合法送達,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