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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簡字第 2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2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許淳晰

            許恒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4,8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萬4,8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淳晰前就讀大葉大學時,於民國106年10月5日邀同被告許恒瑜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動用期限自106年10月5日起至被告許淳晰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許淳晰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8筆,金額總計為39萬2,172元,其訂約及撥款日期等詳如附表。約定應於被告許恒瑜該階段學業完成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月攤還本息。被告許淳晰自113年4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36萬4,897元及如訴之聲明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被告許恒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本於衡平之原則,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
編號
撥貸日期
貸放本金

結欠本金

利息:期間及利率
逾期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106年12月8日
7萬5,606元
4萬8,33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2
107年5月18日
4萬6,312元
4萬6,312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3
107年12月3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4
108年12月11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5
109年4月30日
3萬8,291元
3萬8,29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6
109年12月2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7
110年4月28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8
110年12月3日
4萬6,519元
4萬6,519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合計

39萬2,172元
36萬4,8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