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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3 年度員簡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35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謝佳璇
謝耀輝(即被
繼承
人謝朝順之
繼承人
)
上列
當事人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因原告
法定代理人
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變更為凌忠嫄,然未經凌忠嫄聲明
承受訴訟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114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並應依
對造
人數提出
繕本
,以利本院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