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3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孟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697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