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簡字第4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春風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又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交通)之訴訟,
惟被告已於111年6月2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依首開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