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柳慧萍
被 告 聖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政韋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聖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