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補字第393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富有線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甲○○○○○○○○(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有關被告「乙○○○」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應備之程式。查原告之民事小額事件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姓名、
住居所、身份證號、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起訴對象不明確,應予補正
上開資料及其商業登記資料,並提出其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其他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
本件公仔買賣之
法律關係存在於原告與何被告之間,及依據為何?
㈢原告應提出通知被告「甲○○○○○○○○」、「乙○○○」有關解除本件買賣公仔契約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