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補字第550號
原 告 惜福緣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宏育(原名:陳勇銓)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本件有無向相關機關報案或發現遭被告
侵占貨款之相關紀錄?若有,請提出報案及被告行為有關聯之證物資料。
三、原告
起訴狀未附
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
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