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補字第60號
原 告 詹嘉鎮
被 告 周承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